🌏 国际贸易与对外经济 / 外资与对外投资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 发布日期:2026-06-01🔗 原文链接🎓 5 个论文选题

📄 新闻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7号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5月5日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第四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五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有关服务活动。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 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 投资目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该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对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相关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前三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职人员在对外投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论文选题(5 个)

选题 1 · 制度经济学
对外投资治理的制度层级与交易成本:基于《规定》的分析
研究问题《对外投资规定》构建的多层级治理体系能否有效降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交易成本?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是否在安全管控与投资便利化之间实现了最优平衡?
理论框架Williamson(1985)交易成本经济学与治理结构层级理论;North(1990)制度变迁理论中正式制度对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
研究方法双重差分法(DID),以《规定》实施(2026年7月1日)为自然实验,比较实施前后不同监管级别(鼓励/限制/禁止)行业的对外投资交易成本变化
数据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4-2027年);fDi Markets绿地投资数据库;中国全球投资追踪(CGIT)数据;上市企业年报披露的境外合规成本与审批周期信息
创新点首次从交易成本视角系统评估中国对外投资法规的治理效应,将新制度经济学的治理-交易成本匹配假说拓展至跨境投资监管领域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本研究的理论起点是 Williamson 的治理结构层级理论:不同交易属性需要匹配不同治理结构以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将《规定》的创新——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理解为一种"制度性治理层级"的构建。国家对鼓励类投资降低核准门槛(接近市场治理),对限制类实行核准备案加全程监管(混合治理),对禁止类则构成等级制禁令。由此提出三个假说。H1(交易成本降低假说):相较于《规定》实施前,鼓励类行业的对外投资合规成本与审批周期显著下降。H2(安全审查成本效应):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定化在短期内增加了受审查项目的平均审批周期,但伴随制度学习曲线下降。H3(制度确定性效应):核准标准的法定化和透明化减少了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与事前不确定性,对中小投资者交易成本降低效应更为显著。

2. 识别策略

以《规定》2026年7月1日生效作为外生政策冲击,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处理组为《规定》明确列为"鼓励"类的对外投资行业(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对照组为未涉及分类调整的一般性对外投资行业。核心识别假定是:在《规定》出台前,处理组与对照组的交易成本趋势满足平行趋势假说。使用事件研究法检验事前平行趋势,以2024年1月至2026年6月的月度数据进行动态效应分析。利用《规定》对不同行业分类的异质性构建三重差分(DDD)模型,进一步控制行业层面的非政策因素的干扰。对安全审查制度这一新设机制,采用断点回归设计,以触发安全审查的投资规模和行业敏感度阈值作为断点。

3. 计量模型设定

```
Cost_{i,t} = α + β₁Post_t × Encourage_i + β₂Post_t × SecurityReview_i + γX_{i,t} + μ_i + λ_t + ε_{i,t}
```

其中 Cost_{i,t} 为企业 i 在 t 期的对外投资交易成本(含审批费用、合规咨询费、时间折现机会成本占投资额的比例)。Post_t 为《规定》实施后的时间虚拟变量。Encourage_i 标识鼓励类行业企业。SecurityReview_i 标识需经安全审查的企业。X_{i,t} 为企业层面控制变量(规模、所有制、投资目的地制度质量、行业集中度)。μ_i 和 λ_t 分别为企业固定效应与时间固定效应。标准误在行业-时间层面聚类。采用 Poisson 伪最大似然估计(PPML)处理交易成本数据的非负性与异方差。

4. 变量构造与数据

被解释变量"对外投资交易成本"由三个子指标经主成分分析合成:审批准入成本(核准备案环节直接费用占投资额比例)、时间成本(从申请到核准的日历天数,按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折现)、合规成本(聘请法律/咨询机构发生的费用占投资额比例)。核心解释变量为政策处理虚拟变量及其与行业分类的交互项。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对数总资产)、所有权性质(国有/民营/外资)、投资目的地制度质量(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行业竞争程度(赫芬达尔指数)。数据主要来源:商务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公开数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上市企业年报附注、fDi Markets 微观交易记录。

5. 稳健性检验方案

第一,平行趋势检验,采用事件研究法估计政策实施前 12 个季度的动态处理效应系数,检验事前趋势是否显著异于零。第二,安慰剂检验,将政策实施时间前推至 2025 年 7 月(虚假政策时点),观察处理效应是否消失。第三,替换被解释变量,将交易成本从比例指标替换为绝对值对数,或替换为截面离散度(行业内交易成本标准差)以捕捉制度确定性效应。第四,排除同期政策干扰,控制"一带一路"税收协定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等同期事件。第五,倾向得分匹配 DID,对处理组和对照组在企业特征维度进行匹配后再做双重差分,缓解选择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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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 2 · 政治经济学
国家-市场关系的再校准:《对外投资规定》中的发展型国家逻辑
研究问题《规定》如何在"市场化原则"与"国家安全管控"之间构建国家-市场关系的新均衡?分类分级监管体系是否隐含着中国发展型国家模式在全球资本输出阶段的制度延伸?
理论框架Evans(1995)嵌入性自主理论;Johnson(1982)与 Wade(1990)的发展型国家理论;Pistor & Xu(2005)不完全法律下的行政治理理论
研究方法文本量化分析法与比较制度分析:对《规定》34个条款进行编码,构建"国家介入强度-市场化程度"二维矩阵,与 OECD 国家对外投资监管制度进行比较
数据来源《规定》全文文本编码;OECD FDI Regulatory Restrictiveness Index(2020-2026);UNCTAD Investment Policy Hub 各国投资法规数据库;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的多期版本
创新点提出"制度性嵌入"概念——国家通过法定化而非行政指令实现对资本输出的治理,超越了发展型国家理论的经典框架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经典发展型国家理论认为,国家通过选择性产业政策引导资本积累。本研究认为,《规定》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治理从"行政相机抉择"向"法定治理框架"的转型,这构成了发展型国家模式的对外维度延伸。第五条明确"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但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构建了覆盖核准备案、安全审查、监测预警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一种"嵌入式治理"。由此提出三个假说。H1(制度性嵌入假说):《规定》构建的法定化监管框架使国家嵌入资本输出的方式从直接行政控制转向规则治理,国家自主性通过分类分级制度得以保持但趋于隐性化。H2(市场化偏向假说):相较于此前以行政命令为主的对外投资管制,《规定》中"市场化原则"条款占比提高,鼓励类行业的实际国家介入强度下降。H3(反制政治经济学假说):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反制条款构成国家保护海外资本的"制度性武器",其威慑效应强于实际使用频率。

2. 识别策略

采用文本量化分析与比较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混合方法。首先,依据 Peter Hall 的"政策范式"分析框架,将《规定》34个条款按"国家干预强度"(高/中/低)和"市场化导向程度"(高/中/低)进行交叉编码,构造制度坐标图。编码由三位研究助理独立完成,编码者间信度用 Krippendorff's α 检验。其次,选择 OECD FDI Regulatory Restrictiveness Index 作为基准比较系,将《规定》的制度设计映射到该指数的四个维度(股权限制、审批要求、关键人员限制、经营限制),与 OECD 38国及主要新兴经济体进行截面比较。再次,选取 2020-2026 年间中国对外投资的三个代表性争议案例(涉及安全审查、反制裁、投资壁垒),追踪《规定》条款对类似情境的制度回应逻辑。核心识别挑战在于将法规文本的规范强度与实际的行政执行强度区分开——为此引入"制度韧性"的概念度量,即法规留给行政部门的裁量空间大小。

3. 计量模型设定

本研究的实证策略以文本编码数据为基础,构建如下模型:

```
GovernanceScore_{j} = α + β₁Legalization_j + β₂MarketPrinciple_j + β₃SecurityClause_j + γControls_j + ε_j
```

其中 GovernanceScore 为条款 j 的"国家-市场均衡得分"(以三项子指标的标准化均值衡量:国家介入强度、市场化程度、投资者保护水平)。Legalization_j 为条款措辞在"原则性宣示-具体权利义务-可执行罚则"连续谱上的定位分值。MarketPrinciple_j 识别是否援引市场化原则。SecurityClause_j 识别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例外。编码标准以 Pistor & Xu(2005)不完全法律理论中"法律完备性"的操作化定义为基础。由于被解释变量是有界离散尺度,采用有序 Probit 模型进行估计。

4. 变量构造与数据

核心变量全部来自对《规定》34个条款的系统编码。编码体系包含 6 个一级维度(国家介入、市场导向、投资者保护、安全审查、服务供给、惩罚机制)和 24 个二级指标。编码过程:三名研究助理独立对每个条款在各指标上以 1-5 的 Likert 量表打分,编码信度通过 Krippendorff's α 检验(阈值 0.80)。国际比较数据取自 OECD FDI Regulatory Restrictiveness Index 数据库,该指数对各国 FDI 法规在四维度上以 0(完全开放)至 1(完全封闭)赋值。同时利用 UNCTAD Investment Policy Hub 的国别法规文本库,提取文本中"安全""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关键词频率作为补充比较维度。

5. 稳健性检验方案

第一,编码者稳健性,随机剔除一名编码者后重新计算指数,检验结果是否稳定。第二,指标加权方案稳健性,将等权主成分替换为熵权法或专家赋权法(邀请国际投资法学者进行层次分析法两两比较)。第三,比较基准替换,将 OECD 指数替换为 World Economic Forum 的 FDI 制度环境评分或 Heritage Foundation 的投资自由度指数。第四,条款排除法,逐一剔除争议性条款(如安全审查条款和反制条款)后重新测算制度均衡指数,观察单一制度元素对整体均衡的边际贡献。第五,时间维度扩展,将 2014 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 2017 年《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同时纳入编码分析,建立 2014-2026 年中国对外投资治理的制度演化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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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 3 · 发展经济学
对外投资规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追赶:制度型开放的新机制
研究问题《规定》确立的分类分级对外投资监管体系能否引导中国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OFDI)实现技术逆向溢出,从而加速母国技术追赶?制度型开放相对于政策型开放在技术获取效率上是否具有优势?
理论框架Dunning(1981)OLI 范式扩展;Kogut & Chang(1991)技术寻求型 OFDI 理论;Acemoglu & Robinson(2012)制度与增长理论中包容性制度对创新的促进机制
研究方法三重差分法(DDD),比较《规定》鼓励类行业、限制类行业与非分类行业在 OFDI 技术逆向溢出指标上的异质性效应;中介效应模型检验"制度供给 → 投资质量 → 技术回流"的传导链条
数据来源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与境外投资企业名录匹配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引用数据(中国专利引用境外专利);Wind 数据库中上市企业研发支出与境外子公司营收数据
创新点首次将对外投资规制与母国技术追赶纳入统一分析框架,提出"制度型开放的技术获取效率"概念,突破已有文献仅关注 OFDI 数量而非质量的局限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发展经济学经典文献确认,发展中国家通过 OFDI 获取逆向技术溢出是实现技术追赶的重要路径(Kogut & Chang, 1991)。然而已有研究忽视了母国制度环境对 OFDI 技术获取效率的调节效应。本研究提出,《规定》通过"鼓励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领域"的分类分级机制,实际上构建了一个差异化的制度激励结构——鼓励类行业(如高技术制造)获得融资便利、核准备案绿色通道和海外综合服务支持,从而提高了技术寻求型 OFDI 的成功率和逆向溢出效率。由此提出三个假说。H1(分类激励效应):相较于非分类行业,被列为鼓励类的行业在《规定》实施后 OFDI 引致的母国专利申请量增速更高。H2(投资质量中介效应):分类分级制度通过提高技术寻求型 OFDI 占比(而非市场规模寻求型)间接促进技术追赶,而非直接作用于专利产出。H3(制度型开放效率假说):相对于此前以政策文件形式发布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以行政法规形式固化分类监管,降低了制度不确定性,从而使技术寻求型 OFDI 的长期投资承诺增加。

2. 识别策略

构建三重差分模型(DDD),利用《规定》的三层差异化处理构建处理组与对照组。第一层:行业维度——鼓励类高技术行业(处理组A)、限制类行业(处理组B)、未指定的一般行业(对照组C)。第二层:时间维度——《规定》实施前后(2026年7月为断点)。第三层:企业所有制维度——考虑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融资约束和行政资源获取上的系统性差异。DDD 的识别假定是,在政策实施前,处理组与对照组的技术回流指标趋势平行,且不存在其他行业特定政策同时改变趋势。使用 2018-2028 年的年度面板数据,以企业-年份为观测单位。对于中介效应检验,采用 Baron & Kenny(1986)三步法,并辅以 Sobel 检验和 Bootstrap 置信区间(Preacher & Hayes, 2004),检验"制度激励 → 技术寻求型 OFDI 质量提升 → 母国专利产出增长"的因果链。

3. 计量模型设定

```
Patent_{i,t} = α + β₁Post_t × Encourage_j × Private_i + β₂Post_t × Encourage_j × SOE_i + γX_{i,t} + μ_i + λ_t + ε_{i,t}
```

其中 Patent_{i,t} 为企业 i 在年份 t 的母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对数),作为技术逆向溢出的代理变量。Post_t 为《规定》实施后年份虚拟变量。Encourage_j 标识企业所属行业 j 是否在鼓励类目录中。Private_i 和 SOE_i 分别标识民营和国有控股企业。X_{i,t} 为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研发强度(R&D支出/营业收入)、企业年龄、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员工数)、出口强度(出口交货值/营业收入)、境外投资经验(累计OFDI存量对数)。μ_i 为企业固定效应(吸收企业不随时间变化的吸收能力),λ_t 为年份固定效应。标准误在企业-年份层面双向聚类。中介效应模型在第二和第三步中将投资质量指标(WeightedOFDI_Quality_{i,t})纳入方程。

4. 变量构造与数据

被解释变量"技术逆向溢出"以三个指标衡量:母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主指标)、中国专利对东道国专利的引用次数(溢出方向指标)、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转让的专利数量(直接回流指标)。核心解释变量"制度激励"以行业分类虚拟变量与政策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度量。投资质量中介变量由境外子公司的行业技术密集度(以研发强度衡量)加权构建,若境外投资为技术寻求型则赋较高权重。数据来源:专利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及 Derwent Innovation 全球专利引用数据库;投资数据来自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结果公开名录》与中国全球投资追踪(CGIT);企业财务数据来自 CSMAR 和 Wind 数据库。

5. 稳健性检验方案

第一,替换技术溢出指标,用全要素生产率(LP法/OP法估计)替代专利数量,作为更宽泛的技术追赶代理变量。第二,动态面板 GMM 估计,利用 Arellano-Bond 差分 GMM 处理专利产出的自相关性和制度激励的潜在内生性(制度激励可能被引致于行业已有的技术能力)。第三,排除"一带一路"基建投资的干扰,在样本中剔除投资目的地为"一带一路"沿线且投资领域为基础设施的企业,因为基建 OFDI 的技术溢出机制与制造业有本质区别。第四,安慰剂行业检验,将鼓励类行业标签随机分配给非鼓励类行业 1000 次,生成模拟 DDD 系数分布,验证真实系数是否位于分布的极端尾部。第五,异质性分析,按投资目的地技术前沿距离(东道国人均专利存量)分组,检验技术追赶效应是否集中于投资于技术前沿国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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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 4 · 新古典
对外投资管制的资源配置扭曲效应:基于行业间资本边际回报率离散度的分析
研究问题《规定》的分类分级管制(鼓励、限制、禁止)是否人为抬高了行业间的资本边际回报率离散度,造成资源错配与总福利损失?安全审查制度的引入是否带来了额外的隐性合规成本,扭曲了资本的最优跨境配置?
理论框架Hsieh & Klenow(2009)资源错配与 TFP 损失模型;Melitz(2003)异质性企业贸易模型在 OFDI 维度上的拓展;Restuccia & Rogerson(2008)政策扭曲与总量生产率
研究方法行业层面资本边际收益产品(MRPK)离散度分解;反事实模拟——假设不存在分类分级的自由对外投资下最优资本配置的估算;福利损失校准
数据来源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2018-2025年面板)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CEIC 全球行业数据库东道国行业资本回报率;IMF Coordinated Direct Investment Survey(CDIS)双边投资头寸数据
创新点首次将 Hsieh-Klenow 资源错配框架从国内政策扭曲延伸至跨境资本管制领域,量化对外投资分类管制造成的 TFP 损失数量级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逻辑指出,在没有摩擦的市场中,资本应从低边际回报行业流向高边际回报行业,直至各行业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边际回报率均等化。任何阻碍这一流动的制度安排——包括对外投资管制——将导致行业间资本边际回报率离散度的扩张,从而降低总量全要素生产率(TFP)。《规定》通过"鼓励、限制、禁止"的分类框架,实际上在国内行业与海外投资机会之间建立了一道制度性楔子。由此提出三个假说。H1(错配加剧假说):限制类行业的国内资本边际回报率显著低于鼓励类行业(资本因管制而过度集中于国内限制类部门),行业间 MRPK 离散度在《规定》实施后上升。H2(福利损失假说):分类管制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使总量 TFP 损失不低于 Hsieh & Klenow(2009)估计的中国国内资本错配造成的 TFP 损失下限(约 30-50% 相对于美国配置效率)。H3(安全审查楔子假说):安全审查制度对特定东道国投资的限制相当于在资本跨境流动方程中引入目的地特定的隐性税率,抬高了资本流向这些国家的影子成本。

2. 识别策略

以 Hsieh & Klenow(2009)的垄断竞争框架为基础,测算各行业-年份的 MRPK 离散度(行业内企业间 MRPK 的标准差对数值)。关键识别策略是:《规定》对不同行业施加了不同方向(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约束,相当于在资本流动方程中引入了行业特定的"资本流动税"等效参数。通过比较鼓励类行业与限制类行业的 MRPK 离散度在《规定》实施前后的差分变化,识别管制的外生效应。识别假定:(1)行业 MRPK 离散度在事前平行;(2)不存在同时发生的、与行业分类相关的其他政策冲击。为检验 H2,利用 Melitz 型异质性企业 OFDI 决策模型进行反事实校准——将估计出的"资本流动楔子"参数设为零,模拟自由对外投资下的行业间资本配置和总量 TFP 水平,以此推算福利损失。

3. 计量模型设定

```
log(MRPK_dispersion)_{j,t} = α + β₁Post_t × Restricted_j + β₂Post_t × Encouraged_j + γZ_{j,t} + δ_j + θ_t + ε_{j,t}
```

其中 MRPK_dispersion_{j,t} 为行业 j 在年份 t 的资本边际收益产品离散度(行业内企业层面 MRPK 对数的标准差,或 90-10 分位数比的对数)。Restricted_j 和 Encouraged_j 分别标识限制类和鼓励类行业。Z_{j,t} 为行业时变控制变量:行业集中度(CR5)、平均企业规模、国有资本占比、行业开放度(出口依存度)、行业技术变化率。δ_j 和 θ_t 分别为行业固定效应(吸收行业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如资本密集度)和时间固定效应(吸收宏观波动)。资本边际收益产品 MRPK_{i,t} 在企业层面以 Cobb-Douglas 生产函数反推:MRPK_{i,t} = α × (ValueAdded_{i,t} / Capital_{i,t}),其中 α 是行业层面的资本产出弹性(以 ACF 法估计)。

4. 变量构造与数据

核心被解释变量 MRPK 离散度:首先以 ACF(Ackerberg-Caves-Frazer, 2015)方法分行业估计生产函数的资本和劳动产出弹性,然后计算每个企业 i 在年份 t 的 MRPK 为资本产出弹性乘以增加值与资本存量的比值。行业 j 的 MRPK 离散度取该行业内企业 MRPK 对数的标准差。资本存量以永续盘存法计算(折旧率取 9.6%),产出平减指数使用行业特定的出厂价格指数。数据来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面板数据(国家统计局,2018-2025年),上市企业数据来自 CSMAR。对外投资行业分类与国内行业分类的映射采用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商务部境外投资行业分类的对照表。

5. 稳健性检验方案

第一,替换生产函数估计方法,将 ACF 法替换为 Wooldridge(2009)的一步法或 Levinsohn-Petrin(2003)法估计生产函数参数。第二,替换错配度量指标,用 MRPK 与行业平均 MRPK 偏差的平方和(类似 Hsieh-Klenow 的 TFPR 离散度)替代标准差度量。第三,排除极端值,剔除 MRPK 分布在首尾 1% 的企业后重新计算离散度,检验结果对极端值的敏感性。第四,反事实模拟的参数鲁棒性,在替代弹性 σ 取 3 到 10 的区间内重复反事实校准,给出福利损失的范围估计。第五,控制行业层面的金融摩擦——以行业利息支出离散度和企业融资约束指数(SA指数)控制国内信贷市场扭曲对 MRPK 离散度的叠加效应,分离对外投资管制的独立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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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 5 · 凯恩斯
对外投资自由化与国内有效需求:开放经济乘数框架下的宏观效应
研究问题《规定》在便利对外投资的同时是否降低了国内投资需求,从而产生对国内总需求的挤出效应?分类分级监管的宏观含义是减少了无效对外投资(提高乘数效率),还是抑制了有效对外投资(降低开放乘数)?
理论框架Mundell(1963)-Fleming(1962)开放经济 IS-LM-BP 模型;Feldstein & Horioka(1980)储蓄-投资相关性与资本流动悖论;Blanchard & Giavazzi(2002)投资率决定理论
研究方法结构向量自回归(SVAR)模型估计 OFDI 冲击对国内投资的动态响应;面板局部投影法(Local Projections, Jordà 2005)估计对外投资便利化对国内资本形成的异质性短期和长期乘数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月度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平衡表金融账户 OFDI 季度数据;Wind 宏观数据库中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创新点将 OFDI 制度变革纳入开放经济乘数分析,区分"效率提升型"与"资本替代型"对外投资的不同宏观效应,弥补已有文献仅以 OFDI 总量分析宏观影响的不足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在标准的凯恩斯开放经济框架中,对外投资(资本流出)与净出口共同构成总需求的对外部门。Mundell-Fleming 模型预测,在浮动汇率制和资本不完全流动条件下,对外投资自由化在短期内可能导致资本外流、本币贬值压力,进而通过净出口扩张部分抵消国内投资下降的总需求收缩效应——净效应取决于马歇尔-勒纳条件和汇率传递系数。《规定》的分类分级制度引入了一个关键的理论创新:当监管制度使"低效率"的资本外流受到限制(限制类与禁止类),而"高效率"的技术寻求型和市场拓展型 OFDI 得到鼓励时,对外投资不再是一个同质的资本流出总量问题,而是一个结构性宏观问题。由此提出三个假说。H1(资本替代假说):如果鼓励类 OFDI 以绿地投资为主,短期内可能替代部分国内投资,Feldstein-Horioka 储蓄-投资相关系数在 OFDI 高增长行业下降。H2(结构乘子假说):分类分级制度下,鼓励类 OFDI 通过逆向技术溢出和出口带动效应,对企业国内投资的长期乘子为正(大于1);限制类 OFDI 若流向房地产和娱乐业等非贸易品部门,减少后反而释放了国内投资空间。H3(汇率缓冲假说):大规模的鼓励类 OFDI 通过增加资本流出,对人民币形成温和的贬值压力,提升了出口竞争力,在中期(2-3年)内通过净出口渠道弥补了国内投资下降的总需求缺口约 30-50%。

2. 识别策略

以 2016-2028 年的季度宏观时间序列数据为基础,构建 SVAR 模型,采用 Cholesky 分解或更结构化的符号约束方法识别对外投资冲击。变量的 Cholesky 排序为:全球经济需求(外生)→ 中国 OFDI 流量 → 国内固定资产投资 → 净出口 → GDP → 汇率,逻辑是当期 OFDI 可影响同期固定资产投资,但固定资产投资不会同期影响 OFDI(审批与投资决策有时滞)。核心识别挑战在于区分 OFDI 的外生制度冲击与投资的内生商业周期波动——为此利用《规定》实施这一外生事件作为工具变量,或采用叙事法(narrative approach, Romer & Romer 2010)从政策文件中提取 OFDI 制度变化的叙事序列构建外部工具变量。对于异质性乘子估计,采用 Jordà(2005)局部投影法,以对外投资各子类(按鼓励/限制/禁止)在不同滞后阶数上的脉冲响应函数识别短期和长期乘子。

3. 计量模型设定

SVAR 模型的简化形式为:

```
Y_t = A(L)Y_{t-1} + ε_t
```

其中 Y_t = [G_t, OFDI_t, I_t, NX_t, GDP_t, E_t]',分别为全球需求指数、中国 OFDI 流量、国内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国内生产总值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A(L) 为滞后多项式矩阵。结构化冲击通过 Cholesky 分解识别:OFDI 冲击为排序第二的结构化扰动,假定同期影响固定资产投资但不被其同期影响。局部投影法方程为:

```
I_{t+h} - I_{t-1} = α_h + β_h × OFDI_Shock_t + Σγ_h × X_t + ε_{t+h}
```

其中 h = 0,1,...,16 个季度,I 为国内投资的水平值,OFDI_Shock_t 为 SVAR 中识别的 OFDI 结构化冲击,β_h 的序列即为国内投资对 OFDI 冲击的动态乘子。X_t 为控制变量向量。

4. 变量构造与数据

核心变量指标:中国 OFDI 流量取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平衡表(BPM6)金融账户直接投资资产项(季度,经 X-13 季节调整),并进一步按商务部行业分类拆分为鼓励、限制、一般三类子序列。国内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取自国家统计局支出法 GDP 季度核算。净出口以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占 GDP 比例衡量。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取自 BIS 数据库。全球需求指数以中国前 20 大出口伙伴的加权实际 GDP 增长率衡量(权重为中国对其出口份额)。所有名义变量以 GDP 平减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分别平减。样本期:2016Q1-2028Q4,其中 2026Q3 为政策断点。

5. 稳健性检验方案

第一,符号约束 SVAR 替代 Cholesky SVAR,采用 Uhlig(2005)的符号约束方法:约束 OFDI 正向冲击在同期增加资本流出、本币贬值、同期国内投资不增,以减弱排序假设的影响。第二,制度工具变量法,以《规定》实施及其前身政策文件的叙事分类指数(将政策文件内容映射为 0-1 区间的 OFDI 便利化指数)作为 OFDI 的外生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局部投影。第三,子样本排除,在样本中依次排除 2020-2022 年(新冠疫情对全球投资和贸易的结构性冲击)、2008-2009 年(全球金融危机),检验乘子估计对特殊时期的敏感性。第四,替换汇率机制,以双边汇率替代有效汇率,并以不同贸易伙伴为权重重新构造汇率指数。第五,非对称乘子检验,将 OFDI 冲击分解为正冲击(OFDI 意外增加)和负冲击(OFDI 意外减少),检验乘子是否存在非对称性(加速器效应是否存在下行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