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问题 | 《对外投资规定》构建的制度保护机制能否显著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交易成本,进而提升投资绩效?国家安全审查条款是否对投资效率产生异质性影响? |
| 理论框架 | North 制度变迁理论(制度作为博弈规则降低不确定性)、Williamson 交易成本经济学(资产专用性与治理结构匹配)、Acemoglu & Robinson 包容性制度理论 |
| 研究方法 | 渐进双重差分法(Staggered DID),以2026年7月1日《规定》生效为外生冲击,比较敏感行业与非敏感行业、国企与非国企在制度保护强度上的差异化暴露 |
| 数据来源 | 国泰安(CSMAR)海外直接投资数据库、中国全球投资追踪(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结果公开名录、Zephyr 全球并购数据库、上市公司年报海外分部数据 |
| 创新点 | 首次将《对外投资规定》的制度条款量化编码为"制度保护强度指数",从交易成本视角揭示"保护"与"审查"双重制度逻辑对企业投资绩效的边际效应,填补对外投资行政法规经济效果评估的实证空白 |
《规定》第15条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第18条强化监测预警、第23条设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这些条款降低了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信息搜寻与契约执行的交易成本(North, 1990)。但第11条分类分级监管也可能增加合规成本。由此提出:H1:制度保护强度每提升1个标准差,企业海外投资ROA提高0.5-1.2个百分点;H2:国家安全审查条款使敏感行业企业的投资审批周期延长,但投资成功率(完成率)显著更高;H3:民企对制度保护条款的边际受益大于国企,因其原本面临更高的海外制度不确定性。
利用《规定》第11条"分类分级"监管的制度设计,将涉及敏感行业(军工、关键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的企业作为"高审查暴露组",非敏感行业企业作为对照组。由于《规定》对各行业的影响强度具有截面异质性(Goodman-Bacon, 2021),采用交互固定效应的广义DID识别制度保护条款与审查条款的净效应。关键识别假定:在《规定》公布前,处理组与对照组的海外投资绩效不存在系统性趋势差异(平行趋势检验通过事件研究法实施)。
基准模型为:\( Y_{it} = \alpha + \beta_1 (Treat_i \times Post_t) + \beta_2 (Security_i \times Post_t) + \gamma X_{it} + \mu_i + \lambda_t + \varepsilon_{it} \)。其中 \( Y_{it} \) 为企业 i 在 t 年的海外投资绩效(ROA、投资完成率、投资存活率),\( Treat_i \) 为制度保护受益程度(行业层面连续处理变量),\( Security_i \) 为国家安全审查敏感度哑变量,\( Post_t \) 为2026年7月后的时间指示变量。\( X_{it} \) 包括企业规模、杠杆率、所有制、东道国制度质量等控制变量,同时控制企业固定效应 \( \mu_i \) 与年份固定效应 \( \lambda_t \)。
核心被解释变量:海外投资ROA(海外子公司净利润/海外资产总额);投资完成率(签约数/公告数);投资存活率(3年后仍在运营的海外子公司占比)。核心解释变量:制度保护强度指数(通过对《规定》34条条款的法律效力层级、执行机制明确度、救济渠道完备度进行专家打分构造,取值0-100);国家安全审查敏感度(依据《规定》第15条结合商务部敏感行业目录构造0/1哑变量)。控制变量包括:东道国WGI治理指数、双边投资协定BIT哑变量、企业年龄、TFP(LP法估算)。数据跨度为2020-2029年。
(1)替换被解释变量:以海外子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TFP增长率替代ROA,验证制度保护对企业真实经营效率的促进作用。 (2)安慰剂检验:将《规定》生效时点前移2年(2024年7月),检验虚假处理效应是否显著为零。 (3)排除同期政策干扰:控制"一带一路"峰会年份固定效应、RCEP全面实施的影响,剔除在RCEP成员国投资占比超过80%的样本。 (4)工具变量法:以省级政府对外投资服务窗口设立时间作为制度执行强度的工具变量,缓解测量误差与遗漏变量偏误。 (5)子样本分析:分别对制造业OFDI、服务业OFDI、资源型OFDI进行分样本回归,检验制度效应的行业异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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